他也可以是我
劉瑜蘇格拉底說:德性即知識。兩千多年後,我一個朋友說了一句貌似對稱的話:笨是一種人品。
說笨是一種人品,大概是說,愚蠢常常不是智力不及,而是選擇不去運用智力。也許因爲利益,也許因爲懦弱,也許因爲“溫暖的合羣”,或者乾脆因爲懶惰,一些人選擇荒廢甚至屏蔽智力。在各種荒廢智力的表現中,有一種是在迫害他人或爲迫害他人搖旗吶喊時,竟然想不到:其實“他”也可以是我。
最近李莊律師在王立軍、薄熙來出事後的表現頗讓人感慨。他表示,儘管他曾被重慶方面“黑打”,但仍然願意給王、薄等人提供法律辯護或諮詢。李莊這種不計前嫌的胸襟令人感動,但不知王與薄如果得知此話會作何感想。當年他們陶醉於“打黑”的熱情卻忽視嫌犯基本權利時,可曾想到:眼前這個人,這個在更大的權力面前陷於無助和恐懼當中的“他”,也可以是明天的我。
“他也可以是我”,是普遍人權理念的倫理前提。康德的“絕對律令”,意指只有當一個道德準則可以被普遍推廣及他人時,才構成道德準則。奇怪的是有的人似乎通過推理就能明白這個道理,有的人卻需要通過親自倒黴才能恍然大悟。糊塗似乎也可以理解,“怎麼能給‘壞人’權利?我反正又不是‘壞人’,所以剝奪‘壞人’權利跟我有什麼關係?”。知識分子們在“鎮反”中萬馬齊喑,因爲他們不是“壞人”,結果“反右”來臨時他們就成了“壞人”;農民在土改鬥地主時鬥志昂揚,因爲他們不是“壞人”,結果人民公社運動中他們有誰想藏私糧,就成了“壞人”;幹部們在歷次肅反中火上澆油,因爲他們不是“壞人”,結果“文革”一來,他們就成了“壞人”;造反派在打倒走資派時聲嘶力竭,因爲他們不是“壞人”,結果清理階級隊伍和“一打三反”時,他們也成了“壞人”。這麼看來,每個人離“壞人”都只有50米遠,說不準哪天就會“失足”。
好人變成“壞人”之後,開始痛感權利之可貴與權力之可怖。陳獨秀身居黨魁位置時曾爲暴民焚燒《晨報》報館而叫好,晚年成了政界邊緣人之後,卻認爲言論和出版自由沒有階級之分;胡長清在位時享受着權力的無限風光,被抓之後開始感慨新聞自由之可貴;不知道管制中的王立軍和薄熙來怎麼想,我猜他們肯定希望自己有律師和證人,律師不被關押,證人不被脅迫,家裏的財產和物品不被展覽,媒體上不出現“××死,百姓歡”這樣的標語。
人權這個概念被長期污名化,原因之一大約是很多人將權利看做任性的代名詞。但這恰恰將普遍人權的倫理基礎理解反了:普遍人權保護的不僅僅是“我”的自由,而且是作爲“我”的他人的自由——在這種價值觀裏,社會由無數個尊嚴對等的“我”組成,而不是由一個身處頂點的“我”、數個身處中層的“你”、以及無數身處底層的“他”組成,也只有將社會理解成無數個尊嚴對等的“我”,普遍人權才變得必要和珍貴。換言之,人權觀念的倫理基礎不是任性,而是博愛。
當然博愛的起點是自愛。自愛加上同理心,才成爲博愛。對國家和社會的未來,我常常顯得比周圍很多人樂觀,這種樂觀與其說來源於情感的需要,倒不如說來源於對邏輯的認同。一個爲“大鳴大放大字報”唱讚歌的學者,在遭遇網絡語言暴力攻擊後,也會憤慨和痛苦;另一個隱晦肯定毛氏“大民主”的學者,在一場涉及自己學術誠信的辯論中,卻憤恨痛斥爲什麼有些媒體的信息一邊倒……這些人對抽象的普遍權利頗有微辭,卻在自己具體的個體權利被侵害時表現得憤憤不平——我覺得,這種“憤憤不平”就是我保持隱隱樂觀的理由。心理學“認知衝突”理論認爲,追求邏輯一致性幾乎是人類的本能,類似於餓了想喫飯,渴了想喝水,有汽車衝過來時想躲閃一樣。所以只要一個人肯定自己的權利,根據邏輯一致性,尊重他人權利就具有“引力”。換言之,普遍權利觀念之所以有力量,不僅僅因爲它美好,更因爲它是一種均衡。據說人人內心都有一個希特勒,要我說,人人內心還都有一個康德。
當然,走向均衡的道路未必通暢。有人說,中國過去一百年的悲劇是,任何一點進步都要以付出最大的代價爲成本。本來兩點可以一線走完,結果中國人過去一百年愣是在兩點之間走出了一團亂麻。簡單的事情被搞複雜,大約就是因爲太多人只有自己親自倒黴一場,才能體會到權利的可貴,好比一些孩子非要親自被燙一次,才知道不能隨便玩火,別人被燙時的痛苦卻不能喚起他們的同理與同情心。數億人只有通過被燙才明白火的危險,進步的代價能不大嗎?這樣說來,笨可能確實是一種人品。甚至還有不少人被燙了也未必明白火的危險,這種人據說叫做“斯德哥爾摩綜合徵患者”——碰到這樣的人,笨就連人品都不是了,它就是一種意志。
說笨是一種人品,大概是說,愚蠢常常不是智力不及,而是選擇不去運用智力。也許因爲利益,也許因爲懦弱,也許因爲“溫暖的合羣”,或者乾脆因爲懶惰,一些人選擇荒廢甚至屏蔽智力。在各種荒廢智力的表現中,有一種是在迫害他人或爲迫害他人搖旗吶喊時,竟然想不到:其實“他”也可以是我。
最近李莊律師在王立軍、薄熙來出事後的表現頗讓人感慨。他表示,儘管他曾被重慶方面“黑打”,但仍然願意給王、薄等人提供法律辯護或諮詢。李莊這種不計前嫌的胸襟令人感動,但不知王與薄如果得知此話會作何感想。當年他們陶醉於“打黑”的熱情卻忽視嫌犯基本權利時,可曾想到:眼前這個人,這個在更大的權力面前陷於無助和恐懼當中的“他”,也可以是明天的我。
“他也可以是我”,是普遍人權理念的倫理前提。康德的“絕對律令”,意指只有當一個道德準則可以被普遍推廣及他人時,才構成道德準則。奇怪的是有的人似乎通過推理就能明白這個道理,有的人卻需要通過親自倒黴才能恍然大悟。糊塗似乎也可以理解,“怎麼能給‘壞人’權利?我反正又不是‘壞人’,所以剝奪‘壞人’權利跟我有什麼關係?”。知識分子們在“鎮反”中萬馬齊喑,因爲他們不是“壞人”,結果“反右”來臨時他們就成了“壞人”;農民在土改鬥地主時鬥志昂揚,因爲他們不是“壞人”,結果人民公社運動中他們有誰想藏私糧,就成了“壞人”;幹部們在歷次肅反中火上澆油,因爲他們不是“壞人”,結果“文革”一來,他們就成了“壞人”;造反派在打倒走資派時聲嘶力竭,因爲他們不是“壞人”,結果清理階級隊伍和“一打三反”時,他們也成了“壞人”。這麼看來,每個人離“壞人”都只有50米遠,說不準哪天就會“失足”。
好人變成“壞人”之後,開始痛感權利之可貴與權力之可怖。陳獨秀身居黨魁位置時曾爲暴民焚燒《晨報》報館而叫好,晚年成了政界邊緣人之後,卻認爲言論和出版自由沒有階級之分;胡長清在位時享受着權力的無限風光,被抓之後開始感慨新聞自由之可貴;不知道管制中的王立軍和薄熙來怎麼想,我猜他們肯定希望自己有律師和證人,律師不被關押,證人不被脅迫,家裏的財產和物品不被展覽,媒體上不出現“××死,百姓歡”這樣的標語。
人權這個概念被長期污名化,原因之一大約是很多人將權利看做任性的代名詞。但這恰恰將普遍人權的倫理基礎理解反了:普遍人權保護的不僅僅是“我”的自由,而且是作爲“我”的他人的自由——在這種價值觀裏,社會由無數個尊嚴對等的“我”組成,而不是由一個身處頂點的“我”、數個身處中層的“你”、以及無數身處底層的“他”組成,也只有將社會理解成無數個尊嚴對等的“我”,普遍人權才變得必要和珍貴。換言之,人權觀念的倫理基礎不是任性,而是博愛。
當然博愛的起點是自愛。自愛加上同理心,才成爲博愛。對國家和社會的未來,我常常顯得比周圍很多人樂觀,這種樂觀與其說來源於情感的需要,倒不如說來源於對邏輯的認同。一個爲“大鳴大放大字報”唱讚歌的學者,在遭遇網絡語言暴力攻擊後,也會憤慨和痛苦;另一個隱晦肯定毛氏“大民主”的學者,在一場涉及自己學術誠信的辯論中,卻憤恨痛斥爲什麼有些媒體的信息一邊倒……這些人對抽象的普遍權利頗有微辭,卻在自己具體的個體權利被侵害時表現得憤憤不平——我覺得,這種“憤憤不平”就是我保持隱隱樂觀的理由。心理學“認知衝突”理論認爲,追求邏輯一致性幾乎是人類的本能,類似於餓了想喫飯,渴了想喝水,有汽車衝過來時想躲閃一樣。所以只要一個人肯定自己的權利,根據邏輯一致性,尊重他人權利就具有“引力”。換言之,普遍權利觀念之所以有力量,不僅僅因爲它美好,更因爲它是一種均衡。據說人人內心都有一個希特勒,要我說,人人內心還都有一個康德。
當然,走向均衡的道路未必通暢。有人說,中國過去一百年的悲劇是,任何一點進步都要以付出最大的代價爲成本。本來兩點可以一線走完,結果中國人過去一百年愣是在兩點之間走出了一團亂麻。簡單的事情被搞複雜,大約就是因爲太多人只有自己親自倒黴一場,才能體會到權利的可貴,好比一些孩子非要親自被燙一次,才知道不能隨便玩火,別人被燙時的痛苦卻不能喚起他們的同理與同情心。數億人只有通過被燙才明白火的危險,進步的代價能不大嗎?這樣說來,笨可能確實是一種人品。甚至還有不少人被燙了也未必明白火的危險,這種人據說叫做“斯德哥爾摩綜合徵患者”——碰到這樣的人,笨就連人品都不是了,它就是一種意志。